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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风景园林行业自律公约
上传时间:2016-03-19 浏览次数:6552次

 辽宁省风景园林行业自律公约

 

为了促进辽宁省风景园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风景园林行业诚信建设,提高风景园林行业的公信力,建立自我约束、自我规范机制,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经广大会员讨论同意,特制定辽宁省风景园林行业自律公约如下:

第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赋予风景园林企业的责任,确保风景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第二条 规范风景园林企业行为。严格执行绿化设计审批方案和绿化施工程序,保证不使用不符合规格及品种要求的苗木及其他材料,不擅自降低绿化标准。

第三条 坚决反对出卖资质、挂靠转包、串通垄断、非法获利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各会员单位均有义务自觉抵制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严格自律。

第四条 自觉规范苗木花卉销售经营行为。遵循市场价格规律,切实做到公平、公开。坚决抵制霸王条款和合同欺诈。自觉遵守行业职业道德,反对商业贿赂。

第五条 在风景园林绿化建设中,应切实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杜绝任何安全隐患,防止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六条 坚持科技创新,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努力建设“节地、节水、节材”的节约型园林,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减少消耗和浪费,获得最佳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依法经营,按章纳税,完善企业内部诚信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保证不偷税,不漏税。积极参与社会公益等活动,履行社会责任,以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步增长为目标,努力塑造风景园林企业良好社会形象。

第八条 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营造以诚经营、以信兴业的诚信氛围,加强风景园林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建设政治坚定、技艺精湛的园林职工队伍。

第九条 本协会将加强对会员企业行为的监督,如有违反本公约的投诉,协会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确属会员企业的责任,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成限期整改。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将采取取消会员资格、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等措施,依法维护受侵害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本公约经由辽宁省风景园林协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共同遵守。

                      辽宁省风景园林协会

                         2016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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