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
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资格审查、从业行为、监督管理,促进全省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管理的通知》(辽住建〔2011〕10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系岗位职务,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培训合格取得《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证书》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施工管理人员。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省内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实行统一管理。各省辖市和绥中、昌图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资格初审和从业行为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格审查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报名参加城市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岗位执业资格培训。
(一) 中专以上学历;
(二) 园林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园林专业:指与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养护管理相关的专业,包括园林(含园林规划设计、园林植物、风景园林、园林绿化等)、园艺、城市规划、景观、植物(含植保、森保等)、风景旅游、环境艺术等专业。
(三) 从事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满2年以上;
从事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年限的截止日期为培训当年12月31日。
(四) 年龄在60周岁以内(含6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 胜任园林绿化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经省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资格培训合格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证书》,同时核发统一编号的项目负责人印章。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六条 证书管理包括证书核发、年检、变更、遗失补办、注销等。
第七条 《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证书》由本人保管、使用,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按本办法经培训合格后办理证书延续。
第八条 《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证书》核发事项,由市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各市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复印件进行原件核查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一) 申请证书核发(延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1、市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正式公函);
2、由市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填写的《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申请汇总表》(附件1);
3、《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申请(延续)表》(附件2);
4、附件材料两套(一套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套由市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留存)。附件资料规格为A4(210×
⑴ 卷皮(标明申报企业单位名称、资质等级、证书编号等信息);
⑵ 目录;
⑶ 身份证、职称证书和毕业证复印件;
⑷ 个人简历(所在单位需加盖公章);
⑸ 劳动合同复印件;
⑹ 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复印件。
(二) 申请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1、市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正式公函);
2、《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变更申请表》(附件3);
3、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复印件;
4、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复印件。
6、《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证书》原件;
(三) 证书遗失,申请补办证书,需在省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一周后,提交以下材料:
1、市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2、《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附件4);
3、在省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的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 《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证书》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核发《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证书》:
(一)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二)一年内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三)刑事处罚执行期间,或刑事处罚完毕至今未超过二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其证书予以注销。
(一) 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从业或死亡的;
(二) 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 有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四章 IC卡的管理
第十二条 取得《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证书》者,方可申请辽宁省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负责人IC卡。辽宁省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负责人IC卡由各级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三条 IC卡管理,按照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诚信IC卡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住建发〔2011〕2号)、《关于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管理的通知》(辽住建〔2011〕101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家对信息库和IC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从业管理
第十五条 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企业。
第十六条 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要按照本企业资质许可所规定的内容承揽工程项目,企业参与招投标时暂不受项目数量的限制。
第十七条 凡是城市园林绿化项目实施中形成的有关管理文件,应当由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章。其竣工质量验收的文件上,除在质量监督行政部门认可下,甲乙双方法人代表和监理单位签字盖章外,必须有项目负责人的签字、盖章。
第十八条 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应遵守建设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园林绿化行业的执业纪律、道德准则,坚持科学、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管理职责,自觉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应每年接受20学时的园林绿化专业和招投标专业继续教育培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暂时收回其《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证书》,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发证机关注销其证书:
(一) 从业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的;
(二) 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
(三) 违反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在从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 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及报告的;
(五) 从业单位与证书载明的工作单位不符的;
(六) 接受继续教育学时未达标准的。
第二十二条 《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证书》暂时收回期内,当事人不得从事任何园林绿化企业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因违法违规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给予证书注销处理的,从下达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领《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1
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申请汇总表
市别(盖章):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专业 |
学历 |
聘 用 单 位 |
资质 等级 |
资质证书编号 |
培训是否合格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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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格需要用EXCEL表格形式制作,并需提交电子文档;
2、此表要按企业资质证书等级和编号升序顺序进行填写。
附件2
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
申请(延续)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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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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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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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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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照片处(二寸免冠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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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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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是否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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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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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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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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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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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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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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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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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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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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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施工 管理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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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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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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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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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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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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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申报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市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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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变更申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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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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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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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照片处(二寸免冠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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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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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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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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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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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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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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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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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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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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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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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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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聘用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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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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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聘用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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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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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聘用单位意见:
年 月 日(公章) |
现聘用单位意见:
年 月 日(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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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市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年 月 日(公章) |
现市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年 月 日(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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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年 月 日(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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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
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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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照片处(二寸免冠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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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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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是否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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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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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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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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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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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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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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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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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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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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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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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 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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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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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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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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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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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申报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市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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