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县城城镇标准和申报评审办法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 为进一步推动城镇园林绿化健康可持续发展,保护城镇生态环境、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品质,推进城镇生态文明建设,结合《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的贯彻实施,我部制订了《国家园林县城、城镇申报与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了《国家园林县城标准》、编制了《国家园林城镇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正确引导,科学创建。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高度,始终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把创建园林县城、城镇作为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统筹规划、科学创建、彰显特色、量质兼顾,全面提高县城、城镇园林绿化水平。 二、加强指导,严格把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做好申报组织工作,规范初审程序,严格把关,切实加强对园林县城、城镇创建全过程指导服务。协调抓好园林城镇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推进城乡统筹、城乡差别化发展,指导城镇从实际出发,对照《标准》和《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园林县城、城镇创建工作方案,全面发动,广泛宣传,注重实效,稳扎稳打,有序推进创建工作,打造地域风貌特色突出、自然生态良好、人居环境清新淳朴、安全舒适宜人的县城和城镇。 三、完善体系,强化监管。各省(区、市)要参照本《标准》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修)订完善本地区的园林县城、园林城镇考核标准和创建管理办法。同时,要切实加强命名后的监督管理,保障园林县城、城镇的先进性和示范性。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城市建设司、村镇建设司,以利进一步修订完善《办法》和《标准》。 原《建设部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县城活动的通知》(建城函[2006]4号)和《关于请报送国家园林城镇候选镇的通知》(建城园函[2007]170号)同时废止。 城市建设司联系电话:010-58934023 传真:010-58934690 村镇建设司联系电话:010-58933609 传真:010-58934706 附件:1.国家园林县城、城镇申报与评审办法 2.国家园林县城标准 3.国家园林城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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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县城城镇标准和申报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
为进一步推动城镇园林绿化健康可持续发展,保护城镇生态环境、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品质,推进城镇生态文明建设,结合《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的贯彻实施,我部制订了《国家园林县城、城镇申报与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了《国家园林县城标准》、编制了《国家园林城镇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正确引导,科学创建。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高度,始终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把创建园林县城、城镇作为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统筹规划、科学创建、彰显特色、量质兼顾,全面提高县城、城镇园林绿化水平。
二、加强指导,严格把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做好申报组织工作,规范初审程序,严格把关,切实加强对园林县城、城镇创建全过程指导服务。协调抓好园林城镇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推进城乡统筹、城乡差别化发展,指导城镇从实际出发,对照《标准》和《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园林县城、城镇创建工作方案,全面发动,广泛宣传,注重实效,稳扎稳打,有序推进创建工作,打造地域风貌特色突出、自然生态良好、人居环境清新淳朴、安全舒适宜人的县城和城镇。
三、完善体系,强化监管。各省(区、市)要参照本《标准》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修)订完善本地区的园林县城、园林城镇考核标准和创建管理办法。同时,要切实加强命名后的监督管理,保障园林县城、城镇的先进性和示范性。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城市建设司、村镇建设司,以利进一步修订完善《办法》和《标准》。
原《建设部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县城活动的通知》(建城函[2006]4号)和《关于请报送国家园林城镇候选镇的通知》(建城园函[2007]170号)同时废止。
城市建设司联系电话:010-58934023 传真:010-58934690
村镇建设司联系电话:010-58933609 传真:010-58934706
附件:1.国家园林县城、城镇申报与评审办法
2.国家园林县城标准
3.国家园林城镇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0月18日
附件1
国家园林县城、城镇申报与评审办法
一、申报
(一)申报范围
国家园林县城、城镇实行申报制。县人民政府所在镇可申报国家园林县城,除此之外的建制镇可申报国家园林城镇。
(二)申报条件
1.县(镇)人民政府制定园林县城(城镇)的创建工作目标及包括宣传发动在内的年度实施方案,并已报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且实施3年以上;
2.已开展省级园林县城(城镇)创建活动的,获省级园林县城(城镇)命名满2年;
3.县城、城镇对照《国家园林县城标准》、《国家园林城镇标准》自评达标,并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初审后确认达标、予以推荐;
4.近3年内未发生破坏园林绿化成果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恶性事件,未发生市政设施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较大安全事故,未发生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重大违法违规事件,未曾被通报批评或媒体曝光。
(三)申报时间
国家园林县城、城镇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偶数年为申报年,奇数年为评审年。申报县(镇)须在申报年的9月30日前将县(镇)人民政府申报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其他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评审年的6月30日。
(四)申报程序
1.县(镇)人民政府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报申请;
2.县(镇)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申报县(镇)进行资格核验,并负责对照标准对申报县(镇)进行现场考查,形成书面初审意见;申报县(镇)所在地市(州)级园林绿化及村镇建设主管部门协助进行申报资格核验及初审把关。
3.县(镇)申报申请及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书面初审意见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统一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五)申报材料及要求
1.县(镇)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及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书面初审意见。
2.县(镇)概况。包括自然条件、历史文化、城镇基础设施、地域风貌特色、园林绿化主要指标及行业现状等(3000字以内)。
3.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划定及批准文件、绿线媒体公示说明、“绿色图章”制度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建成区范围图、各类绿地分布现状图及统计一览表(包括绿地类型、面积及名称、绿线编号及四至坐标、项目竣工时间及其建设、管养资金等)、建成区公园绿地服务半径分析图。
镇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或镇总体规划中的绿地系统规划专篇)、建成区范围图、各类绿地现状图及统计一览表(包括绿地类型、面积及名称、项目竣工时间及其建设、管养资金等)。
4.园林县城达标情况自评表(附表1)或园林城镇达标情况自评表(附表2)。
5.对照《国家园林县城标准》或《国家园林城镇标准》逐项说明材料及相关附件资料。
6.国家园林县城、城镇创建工作技术报告(文字材料及DVD音像片,其中DVD音像片时长不超过12分钟)。创建工作技术报告文字材料应包括近三年创建目标逐年落实情况总结分析,近三年开展园林绿化行业宣传、创建宣传和社会发动情况,创建的特色亮点和典型案例说明,及指标体系达标情况逐项说明。文字材料要求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条理清晰,简明扼要。DVD影像资料要全面客观地反映申报县(镇)的特色风貌、园林绿化现状水平及创建成果。
以上申报材料纸质文件及电子文件须同时报送。申报材料中凡涉及《中国县城建设统计年鉴》中的指标内容,均应与《中国县城建设统计年鉴》相一致。
除部分有特殊要求的,申报材料1式2份。
二、评审
(一)评审的组织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组织成立国家园林县城专家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会同城市建设司组织成立国家园林城镇专家委员会。国家园林县城、城镇专家委员会成员包括风景园林、市政、规划、生态、环保、艺术等方面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国家园林县城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县城进行创建指导服务、审查申报材料、实地抽查及综合评审。
国家园林城镇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城镇进行创建指导服务、审查申报材料及综合评审。
国家园林县城、城镇专家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为在职公职人员,且每个成员只限参加创建指导、材料审查、实地抽查和综合评审中的一项工作。
(二)评审程序
1.初审推荐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国家园林县城、国家园林城镇资格验核,组织现场考查,对上报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初审把关,综合评估达标后形成书面初审意见。
省级村镇建设主管部门协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做好国家园林城镇创建指导服务、初审等工作。
2.材料审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从国家园林县城、城镇专家委员会中抽取有关专家,对各申报县(镇)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3.综合评审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组织召开国家园林县城、城镇综合评审会,从国家园林县城、城镇专家委员会中抽取评审委员,对申报县、镇的创建工作进行综合评审。参加综合评审会的评审委员不少于15人,且为奇数。
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协助城市建设司组织并全程参与国家园林城镇综合评审。
评审委员通过查看申报县、镇国家园林县城、城镇创建申报材料,观看创建工作技术报告DVD音像片,对申报县、镇进行投票和打分,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4.实地抽查
为确保国家园林县城的先进性、示范性,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在综合评审的基础上,结合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及社会各界的反馈信息,本着从实际出发,全面客观、统筹兼顾的原则,抽取不少于30%的申报县城,组织专家考查组进行实地考查。
实地考查采取既定线路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抽查线路及内容由专家组组长确定。
被确定抽查的申报县城至少在专家考查组抵达前两天,在当地不少于两种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考查组工作时间、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便于考查组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专家考查组须在实地考查结束后一周内,将经考查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的书面考查意见及其电子版提交到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结合实地考查意见修订被抽查县城的综合评审意见,形成国家园林县城最终评审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不组织对申报城镇的实地考查。
(三)评审结果公示
国家园林县城、城镇最终评审意见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
(四)命名通报
公示结束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审核通过的县、镇进行命名通报,并予以授牌。
三、动态管理
对已命名的国家园林县城、城镇采取“县(镇)自查、省级普查、部级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动态监管。省级普查每5年开展一次,部级抽查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查不合格的,将予以通报,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将撤销其命名。
附表:1.园林县城达标情况自评表
2.园林城镇达标情况自评表
附表1
园林县城达标情况自评表
基 本 情 况 |
|||||
县城名称 |
|
所在省份、城市 |
|
||
建成区面积 |
|
建成区人口 |
|
||
获得省级园林县城时间 |
|
||||
自 评 情 况 |
|||||
评价类型 |
序号 |
评价内容 |
自评结果 |
||
综合 管理 |
1 |
园林绿化管理机构 |
|
||
2 |
园林绿化建设维护专项资金 |
|
|||
3 |
园林绿化科研应用 |
|
|||
4 |
《县城绿地系统规划》编制 |
|
|||
5 |
绿线管理 |
|
|||
6 |
蓝线管理 |
|
|||
7 |
园林绿化制度建设 |
|
|||
8 |
园林绿化管理信息技术应用 |
|
|||
9 |
公众对县城园林绿化的满意率(%) |
|
|||
绿地 建设 |
1 |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
|
||
2 |
建成区绿地率(%) |
|
|||
3 |
建成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
|
|||
4 |
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 |
|
|||
5 |
符合《公园设计规范》要求的综合公园(个) |
|
|||
6 |
道路绿化普及率(%) |
|
|||
7 |
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 |
|
|||
8 |
城镇防护绿地实施率(%) |
|
|||
9 |
道路绿地达标率(%) |
|
|||
10 |
林荫路推广率(%) |
|
|||
11 |
林荫停车场推广率(%) |
|
|||
12 |
河道绿化普及率(%) |
|
|||
13 |
受损弃置地生态与景观恢复率(%) |
|
|||
建设 管控 |
1 |
绿地系统规划执行和建设管理 |
|
||
2 |
大树移植、行道树树种更换等控制管理 |
|
|||
3 |
公园规范化管理 |
|
|||
4 |
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保护 |
|
|||
5 |
节约型绿地建设 |
|
|||
6 |
新建、改建公园绿地中硬质铺装透水技术应用实施率 |
|
|||
7 |
立体绿化推广 |
|
|||
8 |
公园绿地应急避险场所实施率(%) |
|
|||
9 |
“其他绿地”控制 |
|
|||
10 |
生物防治推广率(%) |
|
|||
11 |
水体岸线自然化率(%) |
|
|||
12 |
县域历史风貌保护 |
|
|||
13 |
风景名胜区、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与管理 |
|
|||
生态环保 |
1 |
自然生态保护 |
|
||
2 |
年空气污染指数小于或等于100的天数 |
|
|||
3 |
地表水Ⅳ类及以上水体比率(%) |
|
|||
4 |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
|
|||
5 |
生物多样性保护 |
|
|||
6 |
乡土、适生植物资源保护与应用 |
|
|||
7 |
湿地资源保护 |
|
|||
节能减排 |
1 |
北方采暖地区住宅供热计量收费比例(%) |
|
||
2 |
节能建筑比例(%) |
|
|||
3 |
非常规水利用率(%) |
|
|||
4 |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
|
|||
市政 设施 |
1 |
市容市貌 |
|
||
2 |
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 |
|
|||
3 |
城镇污水处理 |
|
|||
4 |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
|
|||
5 |
公共供水用水普及率(%) |
|
|||
6 |
道路完好率(%) |
|
|||
7 |
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 |
|
|||
8 |
无障碍设施建设 |
|
附表2
园林城镇达标情况自评表
基 本 情 况 |
||||||
城镇名称 |
|
所在省份、城市、县城 |
|
|||
建成区面积 |
|
建成区人口 |
|
|||
获得省级园林城镇时间 |
|
|||||
自 评 情 况 |
||||||
评价类型 |
序号 |
评价内容 |
自评结果 |
|||
综合 管理 |
1 |
园林绿化管理职能 |
|
|||
2 |
园林绿化建设维护专项资金 |
|
||||
3 |
镇绿地系统规划编制 |
|
||||
4 |
园林绿化制度建设 |
|
||||
绿地 建设与管控 |
1 |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
|
|||
2 |
建成区绿地率(%) |
|
||||
3 |
建成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
|
||||
4 |
公园绿地建设与管理 |
|
||||
5 |
道路绿化普及率、道路绿地达标率 |
|
||||
6 |
林荫路推广率(%) |
|
||||
7 |
近三年小区、公共设施等附属绿地达标建设 |
|
||||
8 |
河道、水体绿化普及率(%) |
|
||||
9 |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 |
|
||||
10 |
绿地管控 |
|
||||
11 |
节约型绿地建设 |
|
||||
12 |
生物防治推广率(%) |
|
||||
生态环境 |
1 |
地表水Ⅳ类及以上水体比率(%) |
|
|||
2 |
乡土、适生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应用 |
|
||||
3 |
湿地资源保护 |
|
||||
市政 设施 |
1 |
镇容镇貌 |
|
|||
2 |
城镇供水 |
|
||||
3 |
污水处理与排放 |
|
||||
4 |
生活垃圾收集与处理 |
|
||||
5 |
道路设施 |
|
||||
6 |
节能减排 |
|
||||
7 |
无障碍设施建设 |
|
||||
特色风貌 |
1 |
自然资源保护 |
|
|||
2 |
历史风貌保护 |
|
||||
3 |
城镇建设特色 |
|
附件2
国家园林县城标准
一、国家园林县城标准指标体系
类型 |
序号 |
指 标 |
备注 |
考核内容 |
计分方式 |
综合 管理 |
1 |
园林绿化管理机构 |
|
①按照政府职能分工的要求,设立职能健全的专业管理机构; 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行使园林绿化管理职能; ③专业管理机构领导层至少有一个园林绿化专业(包括从事园林绿化工作5年以上)人员,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队伍,负责全县域园林绿化从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到养护管理全过程指导服务与监督管理。 |
一项不足-1分 |
2 |
园林绿化建设维护专项资金 |
|
①政府财政预算中专门列项“城镇园林绿化维护资金”,切实保障园林绿化日常维修养护及相关人员经费; ②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资金占本县上一年度园林绿化建设总投入的7-10%,并不低于当地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定额标准; ③近三年城镇园林绿化建设资金保障到位,养护资金逐年增加。 |
一项不足-1分 |
|
3 |
园林绿化科研应用 |
|
①近三年(含申报年)有园林科研成果在实际应用中得到有效推广; ②近三年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园林绿化技术骨干培训学习或园林技工专业培训、技能比武等。 |
一项不足-1分 |
|
4 |
《县城绿地系统规划》编制 |
▼ |
《县城绿地系统规划》由具有相关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已纳入县城《总体规划》并与之相协调,经政府批准后得以实施。 |
否决项 |
|
5 |
绿线管理 |
▼ |
严格实施县城绿线管制制度,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要求划定绿线并面向社会公布,公众可以在至少两种以上的公开媒体上查询绿线划定信息。 |
否决项 |
|
6 |
蓝线管理 |
|
划定县城蓝线,蓝线的管理和实施符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规定。 |
不满足-1分 |
|
7 |
园林绿化制度建设 |
|
制定绿线管理、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养护管理、公示制度、“绿色图章”制度、古树名木保护及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等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
一项不足-1分 |
|
8 |
园林绿化管理信息技术应用 |
|
①已建立园林绿化信息数据库、信息发布与社会服务信息共享平台; ②县城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实施动态监管; ③保障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
一项不足-1分 |
|
9 |
公众对县城园林绿化的满意率(%) |
|
≥85% |
不达标-1分 |
|
绿地 建设 |
1 |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
|
≥38% |
每少1%,-1分 |
2 |
建成区绿地率(%) |
▼ |
≥33% |
否决项 |
|
3 |
建成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
▼ |
≥9.00㎡/人 |
否决项 |
|
4 |
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 |
* |
≥80% 1000-2000平方米公园绿地,居民出行300米,2000平方米以上公园绿地,居民出行500米;历史文化街区参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计算。 |
每少5%,-1分 |
|
5 |
符合《公园设计规范》要求的综合公园(个) |
|
≥1 |
不达标-1分 |
|
6 |
道路绿化普及率(%) |
|
≥95% |
每减少5%,-1分 |
|
7 |
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 |
|
≥95% |
每减少10%,-1分 |
|
8 |
城镇防护绿地实施率(%) |
* |
≥80% |
每减少5%,-1分 |
|
9 |
道路绿地达标率(%) |
|
≥80% |
每减少5%,-1分 |
|
10 |
林荫路推广率(%) |
|
≥60% |
①每减少5%,-1分; ②年降水量低于200mm的地区,该项为加分项。 |
|
11 |
林荫停车场推广率(%) |
* ☆ |
≥60% |
达标酌情加分 |
|
12 |
河道绿化普及率(%) |
|
≥85% |
每减少5%,-1分 |
|
13 |
受损弃置地生态与景观恢复率(%) |
* ☆ |
≥80% |
达标酌情加分 |
|
建设 管控 |
1 |
绿地系统规划执行和建设管理 |
|
①绿地系统规划得到有效执行,绿地建设符合规划,并鼓励见缝插绿; ②绿化建设成果得到有效保护,规划绿地性质无改变; ③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与公园绿地建设项目设计和项目竣工验收;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参与项目招投标、监理、竣工验收和审计。 |
一项不足-1分 |
2 |
大树移植、行道树树种更换等控制管理 |
|
①近三年,公园绿地、道路绿化建设或改、扩建中未曾发生大规模(群植10株以上)移植大树(胸径20cm以上的落叶乔木、胸径在15cm以上的常绿乔木以及高度超过6米的针叶树)、未经专家论证及社会公示认可而更换行道树树种等现象; ②制定严格控制大树移植及随意更换行道树树种的制度或管理措施,并落实良好。 |
发现一处-1分 |
|
3 |
公园规范化管理 |
|
①每天按时向公众开放; ②公园绿地占陆地总面积70%以上,且环境优美、秩序优良、服务优质; ③公园设施完好,安全运行。 |
一项不足-1分 |
|
4 |
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保护 |
|
①古树名木保护率≥100%; ②完成树龄超过50年(含)的古树后备资源普查、建档、挂牌并确定保护责任人或责任单位; ③设立有专门的古树名木及树龄超过50年(含)的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经费,并能满足保护需要; ④严禁古树名木移植。 |
其中①每减少5%,-1分,②③④一项不足-1分 |
|
5 |
节约型绿地建设 |
|
①无侵占、破坏现有绿地等破坏园林绿化成果情况发生; ②园林绿化设计中严格控制大广场、水景喷泉、大草坪、大色块、雕塑、灯具造景、单一层次种植等情况; ③绿地建设中严格控制移植大树、栽植未驯化的外来植物、应用假花假树、景观水体硬质驳岸或植物亮化等现象。 |
每存在一项-1分 |
|
6 |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中硬质铺装透水技术应用实施率(%) |
☆ |
近三年,公园绿地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硬质铺装透水技术应用率≥60% |
达标酌情加分 |
|
7 |
立体绿化推广 |
☆ |
因地制宜制定立体绿化推广的鼓励政策、技术措施和实施方案,且实施效果明显。 |
满足条件酌情加分 |
|
8 |
公园绿地应急避险场所实施率(%) |
* ☆ |
≥70% |
达标酌情加分 |
|
9 |
“其他绿地”控制 |
|
①生态绿地、风景林地、县城绿化隔离带等“其他绿地”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②郊野公园规划建设合理、管理到位,并与建成区内公园绿地相得益彰; ③“其它绿地”(包括改建绿地、生态修复等)建设需统一规划、统一指导建设、统一监督管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过程指导服务与跟踪监督,水利、交通、市政等各有关部门负责按规划和规范要求建设和管理。 |
一项不足-1分 |
|
10 |
生物防治推广率(%) |
* ☆ |
≥50% |
达标酌情加分 |
|
11 |
水体岸线自然化率(%) |
* |
≥80% |
每减少10%,-1分 |
|
12 |
县域历史风貌保护 |
考核范围为规划区范围 |
①制订县域内历史文化风貌保护规划及实施方案,并已获批准,实施效果良好; ②县城发展历史印迹清晰,老县城形态保存基本完好,县城历史文化街区得到有效保护; ③规划区内道路格局符合县城形态特征,尺度宜人,不盲目拓宽取直; ④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代表性建筑保存完好,新建建筑具有地域特色和民族文化特征,风格协调统一。 |
一项不足-1分 |
|
13 |
风景名胜区、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与管理 |
考核规划区设立风景名胜区的县城 |
①依法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职能明确,并正常行使职能; ②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或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或自然遗产严格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管理; ③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依法办理选址审批手续; ④近3年无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发生,景区无因租用商业活动等导致景区受破坏情况。 |
一项不足-1分 |
|
生态环保 |
1 |
自然生态保护 |
考核范围为规划区范围 |
①县城原有自然生态系统得到有效保护,确保其原貌性、完整性; ②县城水体生态保护良好,水体岸线绿化遵循生态学原则,自然河流水系无裁弯取直、筑坝截流、违法取砂等现象; ③县城自然山体保护完好,无违法违规开山采石、取土以及随意推山取平等现象; ④按照县城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 ⑤未发生破坏地形地貌、水体、山体、湿地及生物物种资源等情况。 |
一项不足-1分 |
2 |
年空气污染指数小于或等于100的天数(天) |
|
≥255天 |
不达标-1分 |
|
3 |
地表水Ⅳ类及以上水体比率(%) |
|
≥60% |
不达标-1分 |
|
4 |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
* |
≤56.00dB(A) |
不达标-1分 |
|
5 |
生物多样性保护 |
☆ 考核范围为规划区范围 |
①已完成不小于县域范围的生物物种资源普查; ②以生物物种普查为基础,编制《县域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及《县域基调树种种植规划》和实施措施,或在《县城绿地系统规划》中有专篇; ③生物物种总量保持合理增长,重要物种及其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 |
执行情况良好酌情加分 |
|
6 |
乡土、适生植物资源保护与应用 |
☆ |
①结合风景名胜区、植物专类园、综合公园、生产苗圃等建立乡土、适生植物种质资源库,并开展相应的引种驯化和快速繁殖试验研究; ②积极推广应用乡土及适生植物,在试验基础上推广应用自衍草花及宿根花卉等,丰富地被植物品种; ③本地木本植物指数≥0.70。 |
满足条件酌情加分 |
|
7 |
湿地资源保护 |
☆ 考核规划区内有湿地资源的县城 |
①已完成规划区内的湿地资源普查; ②以湿地资源普查为基础,制定湿地资源保护规划和实施措施; ③规划区内湿地资源保护管理责任明确,管理职能正常行使,资金保障到位。 |
满足条件酌情加分 |
|
节能减排 |
1 |
北方采暖地区住宅供热计量收费比例(%) |
考核北方供暖地区 |
≥25% |
每减少5%,-1分 |
2 |
节能建筑比例(%) |
|
严寒及寒冷地区≥40% 夏热冬冷地区≥35% 夏热冬暖地区≥30% |
不达标-1分 |
|
3 |
非常规水利用率(%) |
☆ |
≥20%或年增长率≥5% |
达标酌情加分 |
|
4 |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
|
100% |
每减少5%,-1分 |
|
市政 设施 |
1 |
市容市貌 |
|
①建成区环境整洁有序,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和广告设置等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无违章私搭乱建现象;居住小区和街道环卫保洁制度落实,无乱丢弃、乱张贴、乱排放等行为; ②商业店铺:灯箱、广告、招牌、霓虹灯、门楼装璜、店面装饰等设置符合建设管理要求,无违规设摊、占道经营现象; ③交通与停车管理:建成区交通安全管理有序,车辆停靠管理规范; ④公厕数量达标,设置合理,管理到位。 |
一项不足,-1分 |
2 |
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 |
|
≥95% |
每减少5%,-1分 |
|
3 |
城镇污水处理 |
▼ ☆ |
①污水处理率≥80%,且不低于申报年全国县城平均值; ②有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率≥40%; ③城区旱季无直接向水体排污现象,年降雨量400mm以上的新建城区采用雨污分流建设,老城区有雨污分流改造计划。 |
其中①为否决项;②为达标基础上酌情加分项;③若不达标-1分 |
|
4 |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
▼ ☆ |
①鼓励垃圾处理设施区域统筹规划、建设,协调发展,确保垃圾处理设施高效运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 ②鼓励垃圾分类回收和资源化利用,在各类公开媒体、社区等积极开展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并建立常态化宣传机制。 |
其中①为否决项;②为酌情加分项 |
|
5 |
公共供水用水普及率(%) |
|
≥90% |
每减少5%,-1分 |
|
6 |
道路完好率(%) |
|
≥95% |
每减少5%,-1分 |
|
7 |
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 |
|
①县城地下管网、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档案健全,并纳入数字化管理体系; ②运行管理制度完善,监管到位,县城安全运行得到保障。 |
一项不足,-1分 |
|
8 |
无障碍设施建设 |
|
建成区内主要道路、公园、公共建筑等公共场所设有无障碍设施,且使用与管理情况良好。 |
不达标-1分 |
注:
1.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指标,其解释、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等请参考《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
2.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指标,表示为否决项。
3.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指标,表示为加分项。
4.表格“备注”栏中未对考核范围作特殊说明的,考核范围为建成区。
5.加、扣分合计分值≤-10分,不纳入国家园林县城评选范围。加、扣分规则:以《国家园林县城标准指标体系》中“计分方式”栏细则为准。每一加分项最多可加2分,加分合计不超过10分。
二、国家园林县城评选否决项
(一)尚未编制(或修编)完成县城绿地系统规划,或未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要求划定绿线,并在至少两种以上的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二)建成区绿地率不达标;
(三)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达标;
(四)污水处理率不达标;
(五)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达标。
三、指标解释
1.林荫路推广率(%)
指标解释: 指县城达到林荫路标准的人行道、自行车道长度占人行道、自行车道总长度的百分比。林荫路指绿化覆盖率达到90%以上的人行道、自行车道。
计算方法:林荫路推广率=达到林荫路标准的人行道、自行车道长度(千米)÷人行道、自行车道总长度(千米)×100%
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2.古树后备资源
指标解释:树龄50—99年的城市大树。
3.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中硬质铺装透水技术应用实施率(%)
指标解释:近三年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中广场、游步道系统等采用了透水材料和透水结构的硬质铺装场地面积占铺装总面积的比率。
计算方法: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中硬质铺装透水技术应用实施率=近三年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中广场、游步道系统等采用了透水材料和透水结构的硬质铺装场地面积(公顷)÷近三年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中铺装总面积(公顷)×100%
数据来源:城市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4.供热计量收费比例(%)
指标解释:指建成区内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住宅建筑面积占集中供热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计算方法:供热计量收费比例=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集中供热住宅总建筑面积(平方米)×100%
数据来源: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5.节能建筑比例(%)
指标解释:指建成区内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面积占建成区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计算方法:节能建筑比例=建成区内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建成区内建筑总面积(平方米)×100%
数据来源: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6.非常规水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再生水、雨水、海水、矿井水、苦咸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总量与县城用水总量的比值。
计算方法: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非常规水资源年使用量(万立方米)÷城市年总用水总量(万立方米)×100%
县城再生水利用量是指污水经处理后出水水质达到相应水质标准的再生水,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和建筑中水用于工业、生态环境、市政杂用、园林绿化、农灌等方面的水量。不包括工业企业内部的回用水。
县城雨水利用量是指经工程化收集与处理后达到相应水质标准的回用雨水量,包括回用于工业、生态环境、市政杂用、园林绿化、农灌等方面的水量。建筑与小区雨水回用量参照《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计算。
县城海水、矿井水、苦咸水利用量是指经处理后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地方相应水质标准并利用的海水、矿井水、苦咸水,包括回用于工业、生态环境、市政杂用、园林绿化、农灌等方面的水量。用于直流冷却的海水利用量,按其用水量的10%纳入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总量。
数据来源: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7.县城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指标解释:指县城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占县城工业废水排放量的百分比。
计算方法:县城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县城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万吨)÷县城工业废水排放量(万吨)×100%
数据来源: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8.公共供水用水普及率(%)
指标解释:指县城使用公共供水的人口占县城人口和暂住人口总和的比率。公共供水指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类建筑提供用水。县城人口和县城暂住人口参照《中国县城建设统计年鉴》。
计算方法:公共供水用水普及率=城区使用公共供水人口(万人)÷(县城人口+县城暂住人口)(万人)×100%
数据来源: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附件3
国家园林城镇标准
一、国家园林城镇标准指标体系
类型 |
序号 |
指 标 |
备注 |
考核内容 |
计分方式 |
综合 管理 |
1 |
园林绿化管理职能 |
|
①有具体部门或专职的园林绿化专业人员负责镇域范围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②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园林绿化、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有效行使园林绿化管理职能。 |
一项不足-1分 |
2 |
园林绿化建设维护专项资金 |
|
①园林绿化建设养护管理及相关人员经费纳入镇政府财政预算; ②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资金占上一年度园林绿化建设总投入的7-10%,并不低于当地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定额标准; ③近三年城镇园林绿化建设资金保障到位,养护管理资金逐年增加。 |
一项不足-1分 |
|
3 |
镇绿地系统规划编制 |
|
①编制镇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镇总体规划,或在镇总体规划中有绿地系统规划专篇,充分体现节约型、生态型、功能完善型园林绿化理念; ②镇绿地系统规划已获批准并严格实施; ③镇绿地系统规划随镇总体规划及时修编; ④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与区域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相协调,满足防灾避险要求。 |
一项不足-1分 |
|
4 |
园林绿化制度建设 |
|
①制订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与管理、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公园建设管理、古树名木保护、认建认养、严格控制大树移植等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②各项制度落实措施严格有效; ③建立公共信息发布平台,能满足公众参与,并保障有效社会监督。 |
一项不足-1分 |
|
绿地 建设与管控 |
1 |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
|
≥36% |
每减少5%,-1分 |
2 |
建成区绿地率(%) |
▼ |
≥31% |
否决项 |
|
3 |
建成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
▼ |
≥9.00㎡/人 |
否决项 |
|
4 |
公园绿地建设与管理 |
|
①公园绿地布局合理均匀,至少有一个面积大于2.0公顷,具休闲、娱乐、健身、科普教育及防灾避险等综合功能的公园,并符合《公园设计规范》; ②以植物造景为主,推广应用乡土及适生植物; ③植物配置注重乔灌草(地被)合理搭配,突出地域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 ④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应急避险场所并保障日常维护管理到位。 |
一项不足-1分 |
|
5 |
道路绿化普及率、道路绿地达标率 |
|
①建成区内主要干道符合城镇道路绿化设计相关标准规范; ②至少有一条符合“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原则的达标林荫路; ③道路绿化普及率≥85%; ④道路绿地达标率≥80%。 |
其中①、②一项不足-1分; ③、④每减少5%,-1分 |
|
6 |
林荫路推广率(%) |
|
≥60% |
①每减少5%,-1分; ②年降水量低于200mm的区域,该项为加分项。 |
|
7 |
近三年小区、公共设施等附属绿地达标建设 |
|
①新建小区绿地率≥30%; ②改建小区绿地率≥25%; ③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配套绿地建设指标须达标。 |
每减少10%,-1分 |
|
8 |
河道、水体绿化普及率(%) |
|
≥80% |
每减少5%,-1分 |
|
9 |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 |
▼ |
①古树名木保护率≥100%; ②完成树龄超过50年(含)的古树后备资源普查、建档、挂牌并确定保护责任人或责任单位; ③设立有专门的古树名木及树龄超过50年(含)的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经费,并能满足保护需要; ④严禁古树名木移植。 |
其中①为否决项,②③④一项不足-1分。 |
|
10 |
绿地管控 |
|
①现有各类绿地均得到有效保护; ②制定严格控制改变规划绿地性质、占用规划绿地等管理措施并有效实施。 |
一项不足-1分 |
|
11 |
节约型绿地建设 |
|
①无侵占、破坏现有绿地等破坏园林绿化成果情况发生; ②园林绿化设计中严格控制大广场、水景喷泉、大草坪、大色块、雕塑、灯具造景、单一层次种植等情况; ③绿地建设中严格控制移植大树,栽植未驯化的外来植物、应用假花假树、景观水体硬质驳岸或植物亮化等现象。 |
每存在一项-1分 |
|
12 |
生物防治推广率(%) |
* ☆ |
≥50% |
达标酌情加分 |
|
生态环境 |
1 |
地表水Ⅳ类及以上水体比率(%) |
|
≥50% |
不达标-1分 |
2 |
乡土、适生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应用 |
☆ |
①结合风景名胜区、生产苗圃等建立乡土、适生植物种质资源库; ②积极推广应用乡土及适生植物,推广应用自衍草花及宿根花卉等,丰富地被植物品种; ③本地木本植物指数≥0.70。 |
满足条件酌情加分 |
|
3 |
湿地资源保护 |
☆ 考核规划区内有湿地资源的县城 |
①已完成规划区内的湿地资源普查; ②以湿地资源普查为基础,制定湿地资源保护规划和实施措施; ③规划区内湿地资源保护管理责任明确,管理职能正常行使,资金保障到位。 |
满足条件酌情加分 |
|
市政 设施 |
1 |
镇容镇貌 |
|
①镇建成区环境整洁有序,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和广告设置等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无违章私搭乱建现象,居住小区和街道环卫保洁制度落实,无乱丢弃、乱张贴、乱排放等行为; ②商业店铺:灯箱、广告、招牌、霓虹灯、门楼装璜、门面装饰等设置符合建设管理要求,无违规设摊、占道经营现象; ③交通与停车管理:建成区交通安全管理有序,车辆停靠管理规范; ④公厕数量达标,设置合理,管理到位。 |
一项不足-1分 |
2 |
城镇供水 |
|
①城镇公共供水普及率≥80%; ②城镇供水水质检测项目合格率≥95%。 |
每减少5%,-1分 |
|
3 |
污水处理与排放 |
☆ |
①生活污水处理率≥50%; ②镇区旱季无直接向江河湖泊排污现象,年降雨量400mm以上的地区新镇区实施雨污分流,老镇区有雨污分流改造计划; ③工业废水达标排放率≥90%; ④污泥处理处置率≥40%。 |
其中①②③不达标各-1分;④达标酌情加分 |
|
4 |
生活垃圾收集与处理 |
▼ ☆ |
①镇区有健全的生活垃圾收运系统; ②镇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 ③鼓励垃圾分类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积极开展有关宣传教育,并建立常态化宣传机制。 |
其中②为否决项,①③满足条件酌情加分 |
|
5 |
道路设施 |
|
①道路路面质量良好; ②道路设施完善,路面及照明设施完好,雨箅、井盖、盲道等设施建设维护完好。 |
一项不足-1分 |
|
6 |
节能减排 |
☆ |
①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建筑)采用节能技术;新建建筑执行国家节能或绿色建筑标准,既有建筑有节能改造计划并实施; ②推广使用太阳能、地热、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 ③推广雨水收集利用、中水回用、污水再生利用。 |
满足条件酌情加分 |
|
7 |
无障碍设施建设 |
|
镇区主要道路、公园、公共建筑等公共场所推行无障碍设施。 |
不达标-1分 |
|
特色风貌 |
1 |
自然资源保护 |
考核范围为规划区范围 |
①镇域内原有自然生态系统得到较好保护,确保其原貌性、完整性;受损弃置地生态与景观恢复良好; ②水体生态保护完好,水体岸线绿化遵循生态学原则,自然河流水系无裁弯取直、筑坝截流、违法取砂等; ③自然山体保护完好,无违规违法开山采石、取土以及随意推山取平等; ④未发生严重破坏地形地貌、水体、山体、湿地及生物物种资源等情况。 |
一项不足-1分 |
2 |
历史风貌保护 |
|
镇域内历史文化遗存、地域风貌资源得到妥善保护与管理。 |
不满足-1分 |
|
3 |
城镇建设特色 |
|
①城镇规模适宜,布局合理,特色鲜明; ②城镇建设风貌与地域自然环境特色协调,体现地域文化特色,整体建筑风貌协调统一; ③路网结构符合镇区空间形态特征,不盲目拓宽取直。 |
一项不足-1分 |
注:
1.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指标,其解释、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等请参考《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
2.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指标,表示为否决项。
3.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指标,表示为加分项。
4.表格“备注”栏中未对考核范围作特殊说明的,考核范围为建成区。
5.加、扣分合计分值≤-10分,不纳入国家园林城镇评选范围。加、扣分规则:以《国家园林城镇标准指标体系》中“计分方式”栏细则为准。每一加分项最多可加2分,所有加分项加分合计不超过10分。
二、国家园林城镇评选否决项
(一)建成区绿地率不达标;
(二)建成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达标;
(三)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不落实;
(四)镇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达标。
三、指标解释
参照国家园林县城指标解释。